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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王会:2020法询经典资管全体系线下课再启动首发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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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王会2020!法律咨询经典资产管理系统全系统线下课后再次启动!上海第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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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人会议纪要》),其中第89条规定,“[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和回购。] 基金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利用募集资金转让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资金运用行为依法募集资金后信托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得认定为经营性信托纠纷。合同约定转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限后以交易本金加溢价等固定价格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转让的标的物是否实际存在,无论是实际交付还是转让,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人民法院均应支持信托公司主张让与人或信托公司指定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主张按约定。”信托公司主张让与人或者信托公司指定的第三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主张,在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信托公司主张让与人或者信托公司指定的第三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主张,在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球王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和回购不适用于信托法律关系,解决了此前多起案件的纠纷。同时,九人会议纪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收益权转让类产品风险,但法院在分析适用法律的理由时,会根据会议纪要进行推理。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否定转让回购资产权的交易方式。九人会议纪要发布后,因司法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的不同认定导致权益不确定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一、资产收益权交易的法律定义

在九大会议纪要公布前,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交易的法律关系尚未明确。有的法院认为属于商业信托的法律关系,有的法院认为属于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导致金融机构和金融家在实践中不知所措。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资产返还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往往选择披露资产返还权相关风险,以应对资产返还权转让的不确定性和回购交易模型。

球王会(一)商业信托合同

在五矿信托诉广西有色金属公司商业信托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第231号)中,青海省高院认为,涉案合同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双方基于关于信托合同条款安排转让股权收益权而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二是基于收益权的回购合同形成的回购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为商业信托纠纷。最高法院还认为,涉案合同为商业信托合同。

(2) 贷款合同

球王会在吉林省信托公司诉山西通事达煤化工公司、浦县宏源煤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案((2016)济民初第6号)中,吉林省高院认为,通事达煤化工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了《项目收益转让与回购协议》。信托公司通过收购项目收益权向通事达煤化有限公司提供资金,通事达煤化有限公司以回购方式支付了固定金额。报酬,双方的实质目的是为通事达煤化工公司提供有偿融资。所以,

九人会议纪要明确,信托公司在基金信托设立后,将募集的信托资金用于转让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应认定为商业信托纠纷。笔者认为,虽然九大会议纪要并没有明确界定收益权交易的法律性质,但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承认收益权转让和回购的司法倾向。资产作为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纠纷解决功能有助于打消金融机构、投资者、律师、学者等在实践中面临类似交易的疑虑。

2. 创造资产收益权的目的

在设定资产收益权时,在实践中存在以下考虑:

(一)绕过资产转让

实现部分资产不转让实体权利就无法转让的现金流转移。例如,某些用益物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主体资格限制,不能随意转让。此外,虽然部分标的资产可以转让,但资产收益权的持有人并不想打扰标的资产持有人,也不想让标的资产义务人知道有关事项,造成债务履行的混乱。部分标的资产本身有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转让标的资产成本太高,我们不希望外界了解设定的权利负担。

(2) 规避行政控制

部分基础资产的转让,需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或批准。如果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一是延长转让时间,即使时间过长,双方也难以达到转让目的;二是行政主管部门可能拒绝转让。股权转让需要到工商部门备案。涉及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外资企业等的股权转让,还需经过行政审批。能否顺利通过行政审批存在不确定性。

(3) 灵活的拆分转移

通过创设资产收益权,可以实现认购份额标准的拆分或资产管理产品期限的错配。在股权分割方面,如购买信托产品,合格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如果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行ABS,可以实现股权分割。在期限错配方面,部分理财产品期限较长,通过收益权分期发行短期ABS,降低资金成本。

(4) 融资方的考虑

一方面,融资方的真正目的是融资。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的融资,并非旨在改变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或标的资产所附带的资产收益权。收益权转让和回购的交易结构只是为了按照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实现融资顺畅。

另一方面,股权融资是一种表外融资。通过表外融资,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优化企业财务报表,提高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认可度。此外,融资公司不能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显示该融资。即使融资方违约,也可以避开征信调查,以免增加借贷成本。融资公司在提供融资贷款时,可以粉饰财务报表,控制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规避金融机构对资产负债率的要求。

(5) 信托公司的考虑

信托公司对外直接贷款的规模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的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在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结构中,不使用贷款额度,通过收购资产收益权从融资方获得融资,融资方支付回购价款收回融资本息资产收益权实现相同 直接向金融家贷款具有相同的商业效果。

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不同交易结构的风险资本管理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信托公司,《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规定,在集合信托业务中,其他不动产的风险资本系数融资率为3.00%,以财产受益权为目标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资本系数为1.00%。

信托公司支付信保基金,融资模式如需按融资规模的1%支付信保基金,如为产权信托,则应按融资规模的5%支付信保基金。信托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按1亿元规模计算,融资模式需缴纳100万信用保险资金;产权信托,假设信托报酬按1%计算,即100万元,需要缴纳5万元的信用保险基金。

三、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资产收益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是交易主体以基本权利或资产为基础,通过合同创造的财产权。

(1) 约定权利

常见的资产收益权包括债权收益权、股票收益权和信托受益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应收账款的范围,《公司法》第三章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了信托受益权。《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收入”能力;第 65 条规定,私人合法储蓄、投资及其所得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从上述各类资产中受益的权利。可见,资产收益权是一种合同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

(二)产权

资产收益权具有明显的产权属性,可以作为交易标的;但它不具有社会人格,不具有会员权利的属性。从《信托法》和各种《信托合同》来看,信托受益权一般具有知情权、撤销权、请求权、表决权(参加受益人会议)、处置和请求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和会员权的双重属性。受益权受托受益权,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受托人的权利、请求权、参与受益人的权利” 会议行使表决权等与身份关系相关的权利,但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来享有请求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返还、参与重大决策和依法选任管理人的权利。可见,股权还具有财产权和会员权的双重属性。依法参与重大决策,选拔管理人员。可见,股权还具有财产权和会员权的双重属性。依法参与重大决策,选拔管理人员。可见,股权还具有财产权和会员权的双重属性。

(3) 依赖

资产收益权通常依附于标的财产或权利,其内涵和外延是根据其所依附的标的资产的属性来确定的,并不独立。各种基础资产的属性不同,其资产收益权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收益权的创造者仍保留对标的资产的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处分标的资产。正是由于对标的资产的依赖,在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中存在标的资产瑕疵、设置产权负担、转让他人等风险。

(四)交易独立性

资产收益权交易相对独立。标的资产或权利人可以在不改变其合法权利人身份的情况下,将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进行交易。资产收益权可拆分转让或进行期限错配,交易方式更加灵活。通过交易资产收益权,也可以避免通知标的资产的义务人,例如转让应收账款收益权。部分基础资产难以转让,主体资格、审批程序、告知义务等限制较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建立资产收益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

关于资产收益权的定性,有债权理论、物权理论、未来债权理论、用益物权理论和新产权理论。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对资产收益权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合同权利的资产收益权不应作为物权的权利客体。从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二元体系来看,将其归类为债权更为恰当。

4、资产收益权风险

(一)标的资产风险

1. 再次转账。标的资产持有人可以转让标的资产,持有人不承担将资产收益权告知债权人的法律义务,导致资产收益权名存实亡。

2. 创建产权负担。在设定资产收益权前后,标的资产持有人可以对标的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影响资产的安全和收益。

3. 强制执行。如果标的资产持有人负债或破产,持有人可能会提起一些诉讼,标的资产可能会被法院清算或强制执行。

4. 收购资产是非法的。在收购资产过程中,标的资产持有人可能存在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行政许可等违法或程序缺陷等问题。

5. 缺乏所有权或处置权。如果资产收益权的出让方并未实际取得标的资产,资产收益权将成为幻影。如果出让人无权处分标的资产,也会给资产收益权的确立造成重大问题。

6、标的资产流动性不足。如果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减少甚至归零,则资产收益权的支付权将得不到保障,导致信托公司无法获得预期收益。

7、标的资产管理不善。如果标的资产持有人管理不善,标的资产价值就会贬值,资产收益将因此大幅减少甚至一无所有。

(2)资产收益权风险

1. 再次转账。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建立收益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资产收益权可能会多次转让,信托公司无法知晓和控制收益权转让。资产对多个主体的好处。

2. 无法产生实际收入。转让的目的之一是产生和享受转让资产收益权的收益。如果基础资产没有实际收益,信托公司既不能享受资产带来的收益,也不能强制其获得收益。

3、收入节目的内容方式不合法。在转让部分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如果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相关程序和内容可能违法合规,影响转让或获取利益。

4、无法实现破产隔离。用益权让与人破产的,标的资产仍可作为用益权让与人的自有财产进行破产清算。出让人破产时,信托公司不能主张优先权。

5、标的资产的债务人不能有追索权。资产收益权附属于标的资产,但其权利不能触及标的资产本身所涉及的债务人。当标的资产价值减少、损坏、占用或强制执行等情况时,信托公司无法穿透受益权的让与人,直接向标的资产的义务人追索。

6、标的资产不能直接认领。在资产收益权的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不能直接认领标的资产,也不能直接占有或出售标的资产。

7. 未按约定收取收入。资产产生的收益大部分直接支付给标的资产持有人,也不方便相关义务人对支付产生混淆。标的资产持有人可能混合或扣留收益,或未能按时向信托公司支付收益。

五、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标的资产审查

资产收益权附属于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是否有价值,能否产生现金流,必须查清楚。调查标的资产收购是否合法合规,标的资产是否设置了抵押或质押及其受益权,融资方是否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流动性如何标的资产是否已转让收益权转让类产品风险,以及标的资产或其受益权是否已转让。转让给他人等

实质上,资产收益权转让和回购的融资方式是基于标的资产持有人的经营信用。因此收益权转让类产品风险,还需要对标的资产持有人的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主要债权债务情况等进行审查。情况、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

(2) 担保权的设定

由于信托公司不直接持有标的资产,也不能控制或索取标的资产,为防止标的资产持有人转移资产、设置产权负担,建议为信托公司设置标的资产,同时转让资产收益权。保证。因为一旦设置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措施,标的资产持有人在转让标的资产时必须征得信托公司的同意,这也有利于标的信托公司实现对标的资产的优先权。为防止标的资产持有人被其他债权人索取,建议对标的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收益权转让类产品风险,同时,标的资产持有人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要求优先赔偿其价格。标的资产持有人破产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有关规定,在破产人特定财产上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具体属性。此外,还可以对《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资产收益权回购合同》、《基础资产抵押/质押合同》进行强制公证。一旦标的资产持有人违约,将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三)约定违约责任

约定标的资产持有人违约责任的情形包括: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未经受让人书面同意,处分标的资产及其收益,或者设置产权负担;违反约定使用收购价款,或者挪用收购价款的;担保人有其他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形的。

约定的救济措施包括:停止支付标的资产收益的剩余购买价款;要求标的资产持有人立即支付标的资产全部收益的回购价款;根据担保合同或相关增信文件行使担保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通过特别程序拍卖、变卖担保物;要求标的资产持有人承担购买总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等,要求标的资产持有人支付赔偿金等。

(四)设定回购义务

《九人会议纪要》第89条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出让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限后以交易本金加溢价等固定价格无条件回购支付,……只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信托公司主张让与人或者信托公司指定的第三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合同中约定的详细回购义务对于受让方的权益非常重要。

约定当回购权人实际获得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返还权全部变现后低于合同约定的,回购债务人将无条件补足差额。约定的回购价格金额不受标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导致标的资产收益权价值变动的影响。

约定,回购义务人回购标的资产收益权时或在支付回购价款期间,标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收益权或财务状况、债务履行情况、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当价值下降、标的资产收益权存在瑕疵、产权负担或标的公司发生亏损时,回购义务人同意根据标的资产收益权现状进行回购,不要求减持付款、拒绝付款或以任何理由延迟付款。回购义务人通过支付任何回购价款,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等。

(五)落实资金征收

设立监管账户,将特定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支付至指定账户,防止标的资产持有人骗取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例如,在房地产信托项目中,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地产所得资金,应及时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汇入房地产企业资金监管账户。与信托公司签订监管协议。在征得房地产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最好直接收取到专门的信托账户中。同时,未按约定收取资金将被视为违约,资金违规使用问题将及时得到遏制。

例如收益权转让类产品风险,规定出资人(标的资产的持有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资产收益权受让人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或者出资人未能收回任何按时足额的贷款如果融资方未提交资金划转申请,受让方将直接指示监管银行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扣减至受让方的专用财产账户。它用于支付包括每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在内的所有款项或收取保证金,而无需金融家提交转让申请。当网签累计实际销售面积达到一定比例时,

(六)充分揭示风险

《九人会议纪要》第七十六条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是金融消费者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金融产品或高风险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结合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和实际情况,结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判断卖方机构是否履行了告知和解释义务。第七十七条规定,卖方机构未履行到期义务,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失。

信托公司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充分披露了资产收益权的风险。因此,信托公司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上述分析的标的资产和资产收益权的各种风险。例如,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计划被授予特定资产收益权后,项目公司仍持有标的项目。由于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没有公示或登记制度,项目公司可能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重新出现。信托计划所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存在因标的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和标的项目的强制执行而无法实现的风险。(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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