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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王会:法院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裁决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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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王会司法意见

1.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措施

一是要加强立案阶段的警示和审查。建议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虚假诉讼警示宣传,引导民事诉讼当事人诚实申诉和合法诉讼,防范和警示虚假诉讼。对多个债权人分别起诉同一债务人且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应特别注意立案审查,利用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了解当事人近期涉诉情况,申请执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当事人出庭讯问,并告知其对虚假、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

球王会二是在审判阶段加强对案件细节的审查。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原告起诉贷款的事实或理由不符合常理,借据可能是伪造的,大额贷款没有银行转账凭证,被告一定时间内多次卷入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与贷款人关系密切等。出庭的单位负责人应当说明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流程,并接受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将根据交付的现金金额、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出借人的关系等因素,以及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当事人的诉状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当事人等间接证据。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三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合同案件审理指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62页。)

2.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司法处理

球王会民事审判领域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课题。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中国裁判网工程民间借贷案,通过正常合法的程序进入法庭。造假者精心设计了各种骗局,以迷惑法官,获得有利的判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物权人的利益,而且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它们不仅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维护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 (注:见最高人民法院民审一庭主编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 20 页。)

(1)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

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正确认定,还需要法官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和生活认知,结合事由、时间、地点、支付来源、交付方式,采取合理怀疑和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贷款的方法。 、资金流向、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根据《民间借贷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注意审查是否为虚假诉讼:(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借贷能力;( 2)贷款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3)贷款人不能提交债权证或提交的债权证可能被伪造;(4)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5)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作出不明确或借款事实陈述前后不一致;(6)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无意见争议或抗辩明显不合理;(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或其他债权人不参与的人案件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有低价转让)财产; (9)该党不公正地放弃了其权利。

球王会(2)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司法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为虚假诉讼的,除在判决中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应当严格按照《民间借贷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得参与恶意制造或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庞靖宇、何志:《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773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中国裁判网工程民间借贷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理由、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款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贷款人、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没有放贷能力;

(二)贷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证或提交的债权证可能被伪造;

(四)双方在一定时期内参与民间借贷诉讼;

(五)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受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或前后不一;

(六)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的发生不存在争议或抗辩明显不合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无涉案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事实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

(九)当事人无故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

第二十条 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并依照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裁判网工程民间借贷案,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中国裁判网工程民间借贷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在诉讼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理由、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去向以及借款人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贷方:

(一)当事人为近亲属、朋友等,或有其他利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要求达成调解协议,或在调解过程中轻易放弃权利;

(二)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也没有其他书面证据支持;

(三)当事人在受理案件的法院或其他法院有其他诉讼或执行案件,且与案件标的有关;

(四)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合理,与诉讼中的其他事实和证据明显不符;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伪造、变造、变造等痕迹,与案件事实或其他证据不符;

(六)当事人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

(七)案件涉及离婚、继承、财产分割、房产出售、拆迁;

(八)借款人缺席诉讼,贷款人只能提供借条,借款事实陈述不清或不一致;

(九)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外人提出异议;

(十)其他例外。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理由、时间、地点、支付来源、交付方式、支付去向以及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贷方:

(一)原告是其他多重或主要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

(二)原告起诉借款的事实或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借据可能是伪造的;

(三)被告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卷入民间借贷纠纷;

(四)双方有近亲等特殊的近亲关系;

(五)一方或双方未出庭参加诉讼,受托代理人对贷款事实作出不明确或相互矛盾的陈述;

(六)双方对借款事实无争议或无实质性诉求;

(七)其他债权人或借款人配偶等外人提出异议;

(八)债权人轻松放弃权利中国裁判网工程民间借贷案,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

球王会(九)其他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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